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根據采購人的委托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機構,包括事業單位性質的集中采購機構和經財政部或者省級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中介性質的采購代理機構。
權利
(一)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組織政府采購活動;
(二)按國家和市有關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三)依法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活動,不受地區和區域的限制;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義務
(一)遵守國家和市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按照政府采購運行規程從事政府采購 代理業務;接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并按要求參加業務培訓;
(二)對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中獲知的依法不能公開的資料、信息和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
(三)接受并答復供應商的質疑,協助政府有關管理部門處理政府采購投訴;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